一、韩方有关管理机构及职责
1.劳动部雇佣政策局
韩国政府主管部门,在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的指导下,总体负责外籍劳务引进和在韩期间管理的宏观决策和指导工作。其中,雇佣政策局下设外国人力政策科,负责运营和管理外籍劳务人员权益保护协会和外籍劳务人员雇佣支援中心、对外籍劳务人员在韩停留期间和回国时提供支援服务。
2.韩国产业人力公团
韩国产业人力公团(以下简称“人力公团”)受劳动部委托,负责外籍劳务人员在韩期间的管理,并向其提供相关支援服务。人力公团外国人力本部设有雇佣停留支援组,专门负责受理外籍劳务人员的咨询和投诉、对申请变更工作场所的外籍劳务人员提供支援服务、运营并管理外籍劳务人员雇佣管理系统(EPS)、为回国劳务人员提供帮助等。
受劳动部委托,人力公团专门建立了一套“外籍劳务人员雇佣、停留支援服务制度”,通过其总部和各地分支机构向劳务人员提供“一站式窗口”服务。人力公团提供的综合支援和服务内容如下:
3.劳动部地方劳动(支)厅及其雇佣支援中心
劳动部下设有6个地方劳动厅,分别管理全国范围内的40个地方劳动支厅及1个办事处,各地方劳动支厅设有雇佣支援中心负责接受外籍劳务人员在韩务工期间的职业变更申请、颁发工作单位更换许可推荐书、提供职业介绍、当外籍劳务人员因各种原因与雇主在工作中发生纠纷时受理外籍劳务人员投诉等与雇佣制相关的各项事务。
4.劳动部综合咨询中心
劳动部综合咨询中心负责向外籍劳务人员提供语言帮助,并提供针对各种咨询及困难救助机构的介绍服务等。
5.法务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
审批和发放外籍劳务人员注册证(登记证),受理外籍劳务人员登记事项的变更,签发外籍劳务人员变更工作单位批准书,审批和发放外籍劳务人员的居留资格延长许可。
6.相关福利和保险机构
劳动福利公团、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三星火灾、首尔保证保险等保险公司。
以上机构和公司负责帮助或直接为外籍劳务人员办理产灾保险、出国期满保险等雇佣制项下的保险业务,并在外籍劳务人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福利待遇受到侵害或发生产灾伤害时为其提供支援服务或经济补偿。
7.警察局及派出所(电话112)
外籍劳务人员在韩国居留期间如受到各种犯罪行为的伤害或受到不公正待遇,也可向当地警察局及派出所求助。
二、中方有关管理机构及职责
1.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订雇佣制劳务合作业务的中方政策,签署双边协议,指导和监督中方派遣机构和地方公共机构的具体执行工作。
2.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是商务部指定的中方唯一派遣机构。在商务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赴韩劳务人员的招募、选拔、制定求职者名簿和派遣等执行工作,同时具体指导各地方公共机构开展行前教育等相关工作。
3.相关省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和中韩双方签署的有关双边协议,在商务部的指导下,黑龙江、吉林、山东和河南四省商务厅分别负责管理、检查和监督本省的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业务。
4.地方公共机构
2008年,商务部确定黑龙江省商务厅国外经济合作处、吉林省对外经济合作事务中心、山东省青州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和河南省新县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局为首批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业务地方公共机构,协助经济合作局在各自省份开展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业务的相关具体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韩国大使馆经商处
代表商务部负责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业务的在韩管理和指导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我劳务人员的有关重大事项,促进双边劳务合作的发展。
6.经济合作局驻韩国办事处
经济合作局设立驻韩国办事处,主要负责向我在韩国务工劳务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协助韩方做好我国劳务人员在韩务工期间的管理,各省地方公共机构派人参与管理。
经济合作局驻韩办事处可向劳务人员提供的帮助主要有:雇佣制劳务业务有关事务的解释;接受劳务人员投诉;指导和协助劳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等事宜;协调和督促韩方有关管理部门和机构及时处理我劳务人员遇到的困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