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外籍劳务人员在韩务工期间的权益,根据韩国有关法律,雇主和外籍劳务人员必须加入外籍劳务雇佣法规定的4项保险:回国期满保险(相当于“退职金”)、回国费用保险、工资支付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此外,为规避风险,外籍劳务人员还应加入法律规定的4项社会保险:国民年金(相当于“养老金”)、产灾保险(相当于“工伤保险”)、国民健康保险(相当于“医疗保险”)和雇佣保险(相当于“失业保险”)。以上8项保险基本涵盖了您在韩务工期间可能涉及到的问题,现重点介绍如下,供您学习了解:
1. 4项雇佣制保险的对比
雇佣制的4项保险是指外籍劳务人员与雇主根据“外籍劳务雇佣法”等要求需强制购买的4项保险,其中回国期满保险和工资支付保险由雇主支付,回国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由您支付。主要区别见下表:
区别 |
回国期满保险 (强制加入) |
回国费用险 (强制加入) |
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强制加入) |
意外伤害保险 (强制加入) |
加入目的 |
减轻中小企业一次性支付退职金的负担 |
回国所需机票费用保证 |
解决雇主拖欠工资问题 |
保障由意外事故引起的死亡、残疾 |
加入对象及比率 |
雇主100%承担 |
劳务人员100%承担 |
雇主100%承担 |
劳务人员100%承担 |
加入时间 |
劳动合同生效后15日之内; 雇用一般外籍劳务(持E-9签证入韩者)的用人单位:在岗前培训机构接收外劳时签订; |
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80天以内。劳动合同的生效日从入境日(持E-9签证者)开始计算。 |
劳动合同生效后15日之内,(持E-9签证入韩者)的用人单位:在岗前培训机构接收外劳时签订 |
劳动合同生效后15日之内,在就业教育机构签订保险协议。
|
加入费用 |
月平均工资X 8.3% |
400,000韩元 |
16,000韩元/人 |
根据个人年龄、性别、保期的不同,所交保费亦不同。18-40岁劳务人员费用一般为2-5万韩元(3年期,一次性支付) |
费用交纳方式 |
雇主交纳(月交) |
通过劳务人员银行账户自动转账 |
雇主交纳(年交) |
通过劳务人员银行账户自动转账 |
保险机构 |
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 |
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 |
首尔保证保险公司 |
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 |
赔偿(返还)条件 |
劳务人员工作一年或一年以上时间,没擅自离开工作场所并完成其劳动合同 |
劳务人员离开韩国时(不包括临时回国) |
当雇佣正式员工不到300人(包括家政服务)的雇主未支付工资时。 |
突发性意外身体伤害或疾病(不包括职业性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时 |
赔偿(返还)金额 |
Ø 脱岗或工作未满一年,或者第一次支付保险费之日起未满350天的,返回月存储金额的合计金额本金。 Ø 未出现脱岗行为,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1年以上,自首次交纳保费之日起,经过了350天的,返回月存储金额的100.5%。 |
Ø 自保险起始日30月内,100%返回交纳费用。 Ø 自保险起始日30月以上,101%返回交纳费用。 |
根据拖欠工资金额,最高可获得200万韩元赔偿。 |
因意外伤害而引起的死亡(或永久残疾),保险赔偿最高为 3000万韩元;因疾病而引起的死亡(或永久残疾),保险赔偿最高为1500万韩元。职业性意外事故引起的死亡不享受该保险福利。 |
2.雇佣制保险办理及申请返还程序
(1)回国期满保险
回国期满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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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引进目的 |
⊙减轻中小企业一次性支付退职金的负担,防止非法滞留、引导劳务人员期满回国。 ⊙该保险相当于韩国《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8条第1项规定的有关退职金制度。 |
2 |
依据 |
《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第13条以及该法律实施令第21条。 |
3 |
加入对象 |
雇主加入 强制加入的用人单位 ⊙拥有5人以上劳动者的工作场所或用人单位。 ⊙雇佣了依据法律第18条第(1)项规定的尚有1年以上工作期限的劳务人员的用人单位。 不适用的用人单位 ⊙外籍劳工雇佣特例适用法(法律12条第1项第一款,指朝鲜族的访问就业制)中规定的建筑业(H-2签证)场所或用人单位。 ⊙拥有5人以下劳动者的工作场所,或拥有5人以上劳动者但所雇佣劳务人员法定工作期限已不足1年的用人单位。 |
4 |
加入时间 |
劳动合同生效后15日内。 ⊙第一次被雇佣的劳务人员以入境韩国的时间为准。 ⊙雇佣该劳务人员(持E-9签证入韩者)的用人单位在就业教育机构接收外劳时签订保险协定。 ⊙劳务人员变更工作单位时,以新合同生效日期为准;此时雇主通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定。 ⊙对未加入保险的雇主处以500万韩元的罚款。 |
5 |
加入费用 |
雇佣许可书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8.3%作为保费,每月自动转帐。 |
6 |
保险返还条件 |
⊙劳务人员在韩国企业工作1年或1年以上、无擅自脱岗行为并履约的。 |
7 |
保险返还金额 |
⊙自首次交纳保费之日起满350天的,可按每月存储金额的100.5%返还。此时保险直接返还劳务人员。 ⊙工作未满1年,自第一次交纳保费之日时间未满350日的、或有擅自脱岗行为的劳务人员,其保险额按月存储金额的原额返还雇主。 当保险返还金额低于法定的最低退职金返还标准: 最低退职年金=平均工资×30天×(总工作天数/365天)时,雇主应向劳务人员补齐其差额。 *平均工资=3个月的总工资/3个月的总工作天数。 |
8 |
保险返还程序 |
劳务人员离开韩国时 1.符合申请条件的劳务人员需要离韩时,须先向劳动部雇佣支援中心通报离韩计划。 2.然后向韩国产业人力公团(总部)或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提出返还保险。 3.劳务人员必须在计划离职前1个月向劳动部雇佣支援中心提交离职日程安排申请,方可获得离职日程安排证书。 需要提交的文件:离职日程安排证书副本。 劳务人员变更工作单位时 1.劳务人员应向劳动部雇佣支援中心提交变更工作单位通知表格。 2.其后,劳务人员可向韩国产业人力公团(总部)或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返还申请。 3.劳务人员务必于原劳动合同终止后1个月内,向雇佣支援中心递交变更工作单位申请。 |
(2)回国费用保险
回国费用保险 |
||
1 |
引进目的 |
⊙回国所需机票费用保证。 ⊙引导劳务人员工作期满后自愿回国,防止非法滞留。 |
2 |
依据 |
《外籍劳务雇佣法》第15条以及该法施行令第22条。 |
3 |
加入对象 |
⊙劳务人员 ⊙雇佣制劳务(持E-9签证者)及访问就业制劳务(持H-2签证者)。 |
4 |
加入时间 |
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80天内: ⊙合同生效日从入境日(E-9签证者)和开始工作之日(H-2访问就业者)起计算。 ⊙到达韩国后,劳务人员在就业教育机构签订保险协议,开立专门的银行帐号,自动划转保险费。 ⊙提交文件:保险协议副本、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与使用用协议副本。 |
5 |
加入费用 |
劳动部按照劳务人员回国实际所需费用确定交纳金额,由劳务人员一次性支付。 ⊙中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 400,000韩元。 ⊙蒙古、哈萨克斯坦、其他国家 500,000韩元。 ⊙斯里兰卡 600,000韩元。 *未购买该保险的劳务人员将被处以800,000韩元的疏忽性罚款。 |
6 |
保险返还条件 |
⊙ 因劳动合同期满而打算离开韩国。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之前因个人原因而打算离开韩国(不包括临时回国)。 ⊙或未经允许离开工作场所并打算擅自离开韩国或由韩国政府驱逐出境。 |
7 |
保险返还金额 |
⊙自保险起始日起30个月以上,返还 应付款的101%。 ⊙自保险起始日起30个月以内 ,返还应付款本金。 |
8 |
保险返还程序 |
劳务人员将计划回国日期通知劳动部雇佣支援中心后,向韩国产业人力公团(总部)或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提出返还申请。 所需文件: ⊙ 保险索赔申请表副本(从劳动部雇佣支援中心或通过网站获得)。 ⊙ 劳务人员的银行存折副本。 ⊙ 护照或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离开日期确认表副本。 |
(3)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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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引进目的 |
针对韩国雇主拖欠外劳工资现象而设置了该制度,以及时解决雇主拖欠工资时对劳务人员进行工资补偿的问题。 |
2 |
依据 |
《外籍劳务雇佣法》第23条及该法施行令第27条。 |
3 |
加入对象 |
用人单位(雇主) 强制加入的工作场所 ⊙平时招用劳动者不足300人的工作或工作场所。 ⊙不适用《工资债权保障法》的工作或工作场所。 |
4 |
加入时间 |
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 ⊙合同生效日以入境日(持E-9签证)、劳动合同起始日(工作单位变更者)为准。 ⊙雇用初次入境劳务人员(持E-9签证入韩者)的用人单位在就业教育机构接收外劳时直接向保证保险公司申请加入。 ⊙对没有加入的雇主处以500万韩元的罚款。 |
5 |
加入费用 |
1.6万韩元/每人/每年的保险费。 |
6 |
保险返还条件 |
雇主未支付工资时。 |
7 |
保险返还金额 |
雇主拖欠工资时,该保险最高可支付劳务人员200万韩元。 |
8 |
保险返还程序 |
返还程序: 1.劳务人员向劳动部(劳务监督部门或附近的就业信息服务中心)告知雇主拖欠工资的事实。 2.劳动部调查确认。 3.如果确定工资是由于雇主就业许可取消或改变而未支付,劳务人员可向韩国产业人力工团(总部)或首尔保证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需要的文件: 保险索赔申请表副本(可从就业信息服务中心或通过网站来获得)、外国雇员的银行存折副本、身份证(外国人登记表格的护照或证书)复印件、工资未付证明文件(劳务监督部门出具)。 |
(4)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
||
1 |
引进目的 |
为了在劳务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疾病、意外事故(不包括职业性意外事故)时,对他们进行的补偿性的保障。 *“职业性意外事故”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对劳务造成的意外伤害、疾病、身体残疾,应适用工伤事故赔偿保险法第四章第一条中的“职业性意外事故”标准。 |
2 |
依据 |
《外籍劳务雇佣法》第23条以及该法第28条。 |
3 |
加入对象 |
劳务人员 ⊙劳务人员(E-9签证)必须购买本保险。 ⊙访问就业制劳务(H-2签证):已完成就业教育并在登记求职后被雇佣正式开始工作的劳务人员必须加入。 |
4 |
加入时间 |
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以内。 ⊙劳动合同生效之日以入境日(持E-9签证)和开始工作之日(特例雇佣者)为标准。 ⊙ 劳务人员在就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时签订保险协议并开立银行账户。 ⊙未加入该保险的劳务人员处以500万韩元罚款。 需提交文件: ⊙伤害•归国费用保险约定书,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与利用协议副本。 ⊙ 将保险费在规定日期前存入银行账户,保险费自动划转。 |
5 |
加入费用 |
⊙ 根据个人年龄、性别、保期的不同,所交费用亦不同。 ⊙18-40岁劳务一般需付保费2-5万韩元(3年期,一次性支付)。 ⊙ 劳务人员必须按规定支付保费。(保险协议上说明了个人所需支付的保费金额)。 |
6 |
保险返还条件 |
劳务人员因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时(不包括职业性意外事故),按照劳动部规定保额申请给付。 本保险不承保因下列原因而造成的意外伤害: 劳务人员的故意行为、自杀、精神病、怀孕、分娩、刑事处罚、自然灾害、战争及危险性俱乐部活动引起的损失。(详情请参考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和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网站)。 |
7 |
保险返还金额 |
因意外伤害而引起的死亡(或永久残疾),保险赔偿最高为 3000万韩元; 因疾病而引起的死亡(或永久残疾),保险赔偿最高为1500万韩元。*职业性意外事故引起的死亡不享受该保险福利。 |
8 |
保险返还程序 |
劳务人员或丧亲家庭向韩国产业人力公团或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需要的文件 ⊙保险索赔申请表副本(可从劳动部雇佣支援中心或通过网站获取)。 ⊙劳务人员的银行存折副本。 ⊙护照或外国登录证副本。 ⊙意外事故核实文件(医师死亡证明或残疾诊断书)。 ⊙ 丧亲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折副本(如劳务人员死亡)。 |
社会保险涉及的保险事故有业务上的灾害、疾病、分娩、残疾(障碍)、死亡、遗族、老龄及失业等。即,工作上的伤害适用产灾保险(工伤保险),疾病和受伤适用国民健康保险,残疾、死亡、老龄适用国民年金保险,失业适用雇佣保险制度,这四种保障统称四大社会保险。
1.4项社会保险的对比
4项社会保险中:国民年金(雇主和劳务人员各自承担50%)和产灾保险(雇主加入)为强制加入险种,国民健康保险(雇主和劳务人员各自承担50%)为建议您加入的险种。雇佣保险(雇主和劳务人员各自承担50%)根据自愿原则由企业决定是否加入。具体区别如下:
区别 |
国民年金 (强制加入) |
国民健康保险 (建议加入) |
产灾保险 (强制加入) |
雇佣保险 (根据自愿原则,由企业决定加入与否) |
加入目的 |
相当于养老金制度 |
相当于医疗保险 |
相当于工伤保险 |
相当于失业保险 |
加入对象及比率 |
雇主,劳务人员各自承担50% |
雇主,劳务人员各自承担50% |
雇主100%承担 |
雇主,劳务人员各自承担50% |
加入时间 |
加入时间为开始工作后第二个月的15日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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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为劳务到雇主企业后的14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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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保险,企业在当年成立的,在成立日期开始的70天内支付本年度保险。 |
劳务开始工作的14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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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费用 |
月基本所得(扣除税收)X 9% |
保费 = 平均月收入× 保费费率(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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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年度总工资x保险费率。平均的保险费率是19.5/1,000。最小费率是6/1,000,包括金融,保险行业。最大为522/1,000,比如煤炭矿井行业。 |
保费=年收入×保费费率(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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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交纳方式 |
雇主负责交纳(月交) |
雇主负责交纳(月交) |
雇主负责交纳(年交,可以分期交纳) |
雇主负责交纳(年交,可以分期交纳) |
保险机构 |
国民年金公团 |
国民健康保险公团 |
勤劳福利公团 |
雇佣保险公团 |
赔偿(返还)条件 |
劳务人员回国 |
疾病,受伤 |
工作导致的疾病,受伤及死亡。 |
失业 |
赔偿(返还)金额 |
所交纳的金额 |
住院病人和门诊病人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和类型设定了不同的支付比例。 |
治疗期间工资补偿=平均工资的70%。 抚恤金 = 死亡人生前日平均工资 x 1300天。 丧葬费 = 死亡人生前日平均工资 x 120天。 |
劳务在失业期内可获得最少90天最多240天的补偿。补偿额为每天50%的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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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办理及申请返回程序
(1)国民年金
国民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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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引进目的 |
因老龄化、残疾、死亡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工作时,为了基本的生活而支付的国民年金制度,相当于养老金制度。 |
2 |
依据 |
国民年金法 |
3 |
加入对象 |
居住在韩国的18岁至60岁的外国人原则上属于国民年金的义务加入对象。 以下类别的外国人不包括在内: ⊙截至到09年2月,以下18个没有对韩国人实施年金计划的国家: 南非、尼泊尔、马尔代夫、缅甸、孟加拉国、越南、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埃塞俄比亚、伊朗、埃及、汤加、巴基斯坦、斐济、柬埔寨、新加坡、白俄罗斯、东帝汶。 ⊙未按出入境管理法规定进行外国人登录者、被发放强制遣返命令书者、无许可的滞留者。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规定进行外国人登录者中,资格为文化艺术、留学、产业研修、一般研修、宗教、同伴及其他者。 ⊙根据社会保障协定免除加入国民年金者。 |
4 |
加入时间 |
加入时间为具备相关条件后第二个月的10日前进行申报。 *示例:2005年1月中旬到企业开始工作,在2月10日前申报 |
5 |
加入费用 |
劳务人员和雇主各自承担50%保险费用。 保费 = 加入者的标准月收入额× 年金保费费率。 *年金保费费率:单位加入者的保费费率为9%,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劳务人员缴纳费用由单位从工资中每月代扣。 *标准月收入额:是指为计算国民年金的保险费及薪金,规定的从最低22万韩元到最高360万韩元的金额范围。因此申报的月收入额小于22万韩元时将以22万韩元作为标准月收入额,大于360万韩元时将以360万韩元作为标准月收入额。 |
6 |
保险返还条件 |
劳务人员务工期满离开韩国时。 |
7 |
保险返还金额 |
在不适用社会保障协定或相互主义国家的外籍劳务中,对于持E-8(研修就业)、 E-9(雇佣制)、 H-2(访问就业)签证 的外国人,自2007年5月11日起一次性返还国民年金。 |
8 |
保险返还程序 |
申请提交处:国民年金公团各分公司 (http://www.nps.or.kr/jsppage/english/main.jsp) 在韩国国内申请(回国前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有: 申请书、护照、外国人登录证、飞机票,本人存折(韩国或中国的存折都可以)。 在韩国境外通过邮寄方式申请(回国后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有: 一次性返还支付申请书(需要居住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和韩国领事馆或大使馆领事确认)、海外汇款申请书(都用英语填写)、 护照复印件、本人银行汇票存折复印件。 *通过韩国内代理人申请时,很可能发生手续费及申请错误等情况,因此韩方对申请作了规定,如劳务人员已回国,希望通过邮寄申请。 |
(2)国民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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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引进目的 |
为了疾病、受伤相关的预防、诊断、治疗、恢复,相当于医疗保险。 |
2 |
加入程序 |
将《获得职场加入者资格申报书》和外国人登记证复印件传真至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两天后进行确认,一周以内可以领取健康保险证。 |
3 |
加入时间 |
劳务人员到雇主企业工作之日起14日内。 |
4 |
加入费用 |
劳务人员和雇主各自承担50%保险费用。 保费=平均月收入×保费费率。 保费费率:自2010年起保费费率为5.33%,保费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偏远地区:偏远岛屿或偏远乡村人员保险费用可以减少50%,乡村人员保险费用可以减少22%,低收入者保险费用可以减少10%-30%。 |
5 |
保险享受福利 |
健康治疗 提供疾病,受伤的治疗(包括诊断,检查,药品、医疗材料,治疗,手术,预防保健,康复,住院,护理和交通等)。 健康体检 ⊙定期健康检查。 ⊙癌症检查(体检者承担20%)。 ⊙免费胃癌,结肠癌,乳腺癌,肝癌,子宫颈抹片检验。 |
7 |
保险返还金额 |
健康治疗费用的返还 ⊙在紧急情况下接受了非指定健康保险机构的治疗。 ⊙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 ⊙ 在非指定健康保险机构的地方分娩。 医疗费用的补偿 在30天内费用超过120万韩元,补偿超出部分费用的50%。 残疾者购买医疗器具费用申请 承担80%的医疗器具购买的费用。(比如拐杖,轮椅,助听器等) 治疗费用 接受医疗服务的投保人员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为了减少医疗机构的负担,住院病人和门诊病人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和类型设定了不同的支付比例。 |
健康保险机构 |
付费比例 |
|
住 院 |
治疗费用的10-20%(癌症治疗和疑难疾病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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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 |
高等综合医院 |
每次看医生费用+ 50% 治疗费 |
综合医院 |
50% (治疗费 + 每次看医生费用) |
|
普通医院 |
40% (治疗费 + 每次看医生费用) |
|
诊所 |
治疗费用的30% |
|
药房 |
总费用的30% |
(3)产灾保险(工伤保险)
产灾保险 |
||
1 |
引进目的 |
在工作中保护劳动者,和对已经发生产业灾害而受伤或死亡时,为了保护和补偿被害劳动者或家庭,相当于工伤保险。 |
2 |
加入时间 |
各企业每年3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保险;当年成立企业在成立日期开始70天内缴纳。 |
3 |
加入费用 |
保险费原则上由雇主全额负担。 费用=年度总工资x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根据企业的类型和劳动部规定制定,基本保险费率根据过去3年内每年截至9月30日的年总支付工资、预防工伤事故和提高受伤工人福利开支等因素来计算 *2007年,产灾保险有61个商业类别,平均的保险费率是19.5/1,000。最小费率是6/1,000,包括金融,保险行业。最大为522/1,000,比如煤炭矿井行业。 |
4 |
保险返还条件 |
根据韩国劳动福利公团规定,在韩工作的合法或非法劳务人员在工作时发生工伤(需要4天以上治疗时间的患者)、职业病或死亡,均可申请产灾保险赔付。 *对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伤害给予赔付,不追究劳动者故意或过失责任。 |
5 |
保险申请程序 |
初次申请 1.工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提醒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申请,用人单位有责任要求医院出具证明,并将医院证明和单位申请书尽快提交给当地的勤劳福利公团,进行理赔申请。 2.如用人单位不愿申请,当事人可直接向公团申请理赔。 3.勤劳福利公团在得到申请后即刻进入调查鉴定程序,确定是否符合工伤理赔申请资格。 延长治疗申请 1.一旦病情较重,患者需要延长治疗或需要转到其它医院、疗养院治疗,应由负责治疗的医院向该公团提出延长或转院治疗的申请,医院在得到公团的同意后方可给患者继续治疗或转院治疗。 2.当事人应注意,遇到病情复发或需要再次进行手术等情况时,应先要求当时负责治疗的医院出具证明,由用人单位向公团再次提出申请,在得到公团的认可后,工伤理赔才能生效,反之视为无效。 相关病情治疗申请 在治疗过程中,一旦发现与工伤病情相关的其它病情时,当事人可向公团提出附加治疗申请,在得到公团认可后工伤理赔生效。 |
6 |
保险经济补偿 |
当事人根据情况可向公团提出工资、伤残以及抚恤金等方面经济补偿申请,公团在调查确认后,即向当事人进行伤残保险理赔。 治疗补偿 因工作相关的受伤或疾病治疗时间超过4天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用均为产灾保险覆盖范围。 工资补偿 在治疗期间,公团按患者平均工资的70%向患者支付工资。平均工资是指工伤前3个月内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 伤残补偿申请 韩国的伤残等级分为14个等级。 确定伤残程序:由治疗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向公团提交申请,在得到公团调查确认后,向当事人做伤残补偿说明。 伤残补偿计算方法: 伤残补偿 = 平均工资 x 各个等级的天数。 伤残1-7级可采取每月补偿或一次性补偿;8-14级只能采取一次性补偿。 伤残等级1-3:月补偿。 伤残等级4-7:月补偿或一次性补偿(可选)。 伤残等级8-14:一次性补偿。 *由于当事人出国或返回本国,伤残补偿不能以月补偿形式返还时,可对当事人进行一次性补偿。 护理补偿 当事人在治疗结束后,日常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申请护理补偿。 亲属抚恤金 当事人因工伤死亡时,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可申请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得到用工单位确认后,正式向公团提出亲属抚恤金申请。 一次性亲属抚恤金补偿计算方法: 抚恤金 = 死亡人生前日平均工资 x 1300天。 根据需要,抚恤金可采用50%的一次性补偿和50%的年金补偿方式支付 丧葬费计算方法: 丧葬费 = 死亡人生前日平均工资 x 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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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雇佣保险(失业保险)
雇佣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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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引进目的 |
保障劳务人员在失业期间的收入来源。 |
2 |
加入对象 |
有居留证、合法工作、每月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的劳务人员。 |
3 |
加入时间 |
雇主应在劳务人员开始工作之日起的14天内向雇佣保险办公室注册加入。 |
4 |
加入费用 |
劳务人员和雇主各自承担50%保险费用。 保费=年收入×保费费率(0.9%) |
5 |
保险享受福利 |
劳务人员在失业期内可获得最少90天的补偿。补偿额为每天补偿日工资的50%; 30岁以下最多可获得180天补偿,31-50岁最多为210天,50岁以上最多为240天。 |
根据《中韩雇佣许可制第四次韩国语水平考试(EPS-TOPIK)的通知》,现将本次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共计594人,名单详见附件1。 韩语考试合格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技能测试,且技能测试结果仅作为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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