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启动实施诚实劳务人员再入韩业务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12-28 13:34:56点击次数:1499次

根据中韩双方商定的工作安排,兹决定即日起启动实施诚实劳务人员再入韩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业务适用人员
符合韩方有关规定条件,并已由韩方认定的回国诚实劳务人员。
二、受理机构
吉林省对外经济合作事务中心、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及河南省新县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局等4家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地方公共机构按照如下区域划分方案分别负责受理归口省份回国诚实劳务人员再入韩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介入。

三、受理时间及期限
请2012年12月12日前回国的诚实劳务人员尽快赴相应地方公共机构现场办理申报,最迟不得晚于12月31日;2012年12月12日后回国的诚实劳务人员按照韩方规定于回国后7日内赴相应地方公共机构现场办理申报,逾期不予办理。
四、办理程序

五、现场申报有关事项
(一)诚实劳务人员需携带如下资料赴归口地方公共机构现场办理申报。
—与韩方雇主所签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如回国前未能取得可赴地方公共机构现场打印)。
—有效期1年以上的劳务人员本人护照及护照复印件。
—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劳务人员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请准确填报联系方式及地址,保持电话、手机(需能够接收中文短信)等联络工具畅通,以便联系通知后续事项。
六、相关费用项目与标准
诚实劳务人员再入韩业务相关费用项目及费用标准如下表,其中(一)、(二)、(三)项为地方公共机构代收代支费用,将视实际发生金额多退少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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