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国外合作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分管副厅长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一)《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规定:“经国家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招收劳务人员时,必须在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黑编〔2009〕133号)文件规定:“国外合作处承担全省对外劳务合作及境外就业统计工作。”
三、备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方予备案:
(一)在我省范围内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二)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四、所需材料
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材料一份;
(二)《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4份;
(三)《项目审查表》原件1份;
(四)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1份;
(五)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六)企业与外方、劳务人员签定的合同(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七)使馆确认函1份。
注:上述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承办人A对材料进行初审,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核,经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厅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将3份加盖公章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发放给申请单位,1份存档。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有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商务厅网站()长期公布。备案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